事故调查组认为,建设单位南谊公司负主要责任
新快报讯 (记者 张琳 通讯员 陈伟秋 邱创泓 黄亮云)“7·21”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为,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分析,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无视国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监管,长期无证违法建设,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有四个原因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四大直接原因
原因一 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施工时间过长,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该基坑原设计深度只有-17米,2004年7月设计深度变更为-19.6米,而实际基坑局部开挖深度为-20.3米,超深3.3米,造成原支护桩(深度-20米)变为吊脚桩;同时该基坑施工时间长达2年7个月,基坑暴露时间大大超过临时支护期限为一年的规定,致使开挖地层软化渗透水、钢构件锈蚀和锚杆(索)锚固力降低,致使基坑支护严重失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原因二 在基坑开挖深度内的岩层中存在强风化软弱夹层,而且南侧岩层向基坑内倾斜,软弱强风化夹层中有渗水流泥现象,客观上存在不利的地质结构面,施工期间发现上述情况后,虽然设计方对基坑南侧西段做了加固设计方案,施工方也进行了加固施工,但对基坑南侧中段,设计方和施工方均未能及时有效地调整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错过排除险情的时机,给该基坑工程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因三 基坑坡顶严重超载。7月17日至事发当日,汤建光土方运输队在南侧坑顶进行土方运输施工,在基坑坡顶边放置有汽车吊1台(自重23吨),履带反铲1台(自重17吨)和一辆自卸车(满载25吨),致使基坑南边支护平衡打破,坡顶出现开裂。
原因四 基坑南侧在坍塌前已有明显征兆。监测方虽然提供了基坑水平位移监测数据但未做分析提示,业主方知道变形数值但也未予以重视,没有及时对基坑作有效加固处理,当存在不利的外荷载作用时,就引发了失稳坍塌事故。
六大间接原因
建设、监管单位的一些过失行为也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原因一 建设单位南谊公司无视法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通知施工单位施工,未经招标擅自将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直接发包给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施);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审查而擅自使用,未及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及时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法将基坑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宏泰运输;故意逃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对有关单位报告的基坑变形安全隐患未给予足够重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原因二 设计单位承总设计院不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且承担的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工程)设计与基坑设计衔接不良,致使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开挖到-20.3米后基坑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并且没有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排险,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原因三 施工单位省机施、宏泰运输、汕头建安实业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重违法施工。
原因四 市设计院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监测工作规程,没有制定和落实监测工作规程和制度,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质量管理责任。
原因五 监理单位海外监理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监理措施予以消除等,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原因六 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严格,监管不得力,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