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来自揭阳的省人大代表吴潮忠对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特别上心,除了作为人大代表本身的职责外,吴潮忠个人的一段经历也让他对《条例(草案)》的第四十一条有颇多意见。昨日(21日)下午,吴潮忠主动约见记者,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登记车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表示质疑。
吴潮忠说,1996年他将自己私人所有的一辆凌志轿车卖出,在这十年中该车几次被转手,但由于该车属于海关监管车辆,所以登记车主始终没能变更。今年4月,不知道是第几任车主在汕头肇事后逃逸,造成一死四伤,受害者家属向法院索赔200余万。就是这样一单吴潮忠毫不知情的交通事故,最后却演变为法院将其房产进行诉前查封。“法院来封房子的时候表示,他们是按照省高院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办的。”
按照《意见》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所有人,即所谓的登记车主,无论是否是实际车主,均有可能被通知支付抢救费用,负上连带责任。在《条例(草案)》的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吴潮忠提醒记者留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五条,当中只表示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没有“车辆所有人”这一概念,“上位法都没有规定,下位法怎么能私自扩大概念?”吴潮忠对此表示怀疑。
从最高院对陕西、江苏等地区省高院作出的复函来看,最高院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从交付时转移,并非登记,而登记车主也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潮忠说,他的案子虽然因为最后肇事者被抓获而得到了圆满解决,但从广东的现状来看,这一条如果得以通过,类似纠纷将会层出不穷。 (编辑:栾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