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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古稀老人近日在哈尔滨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期间,用550万元(包括住院费及其家属按照医生吩咐从国外购买药品用于治疗的费用)“买”来中国目前“最昂贵的死亡”。
应如何对这起天价医疗费事件作出客观而全面的价值判断?央视《新闻调查》就此进行了采访,被采访者的判断大体一致:北京市某医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忧虑地表示,如果不对现有的“以药养医”“自己监督自己”等医疗体制弊端动真格的,天价医药费事件将会重演;心外科专家、水利部总医院原副院长马育光则认为,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出现这种事是“必然”的。联系到以往发生的大量此类事件,上述判断似乎已成一种流行性判断,或者说是“主流判断”。
将高价医疗费归因于“体制”,其实是一种“经济判断”。所谓“经济判断”,也就是说“钱”是这种判断的内核—既然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严重不足,医院为了保持正常运转,只好“以药养医”;既然医院为了“再生产”或为完成上级利润计划而不得不向科室、医生下达具体的创收指标,那么科室、医生只能在“宰”病人上动脑筋、做文章。既然“经济理由”如此充分,既然几乎每家医院都在这样做,当然也就见怪不怪、见丑不丑。遗憾的是少有人问:对于医院、医生,我们这个社会难道就只有“经济判断”标准?
如果顺着这条“经济判断”的思路演绎开来,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和缺德行为,几乎都是可以被理解乃至被宽容的。例如,衣食住行无基本保障的贫困人群,大都可以去偷、去抢;拥有某种权力的事业单位经费紧张,大都可以去乱摊派、乱收费;“利润最大化”无疑是所有从商者天经地义的“经济理由”,大家都可以不择手段……
对高价乃至天价医疗费的“经济判断”,无疑是以对医院、医生的道德宽容和法律宽容为基础,这种宽容似乎已到了畸形的程度。依笔者看,根源不在别处,而在于有权对医院、医生之行为进行“判断”的部门。主管部门与医院、医生究竟应是怎样一种关系呢?从行政管理角度看:上级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任何不良行为均负有教育、监督、查处的责任,而事实是,有关部门要么听之任之,要么包庇遮丑,在改善医德医风方面几乎“不作为”,甚至暗中怂恿、指使;从行业管理角度看:医者德为先,任何欺诈行为都系行业所不容,为了维护行业尊严,要么应永远取消其从医资格,要么发“黑榜”昭示天下,而事实是,缺德医生被揭露的已数不胜数,却很少见到从行业管理角度进行的处置。
550万元医疗费事件,给人们拷问医疗制度改革提供了又一根硕大的“鞭子”。我们的医疗改革,秉承的又该是怎样的价值判断标准呢?
作者:刘以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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